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 发布日期: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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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长宁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在法制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法制委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法制委主要负责联系本区法制方面的工作,主要联系区法制办等部门。
法制委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交付,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届中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议案由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或情况汇报。
(四)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和常委会工作视察。
组织开展或协同常委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跟踪督查。
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相关机关或部门进行质询,听取受质询机关或者部门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五)加强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认真研究交由本委员会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制委、法工委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等草案组织调研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联系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加强同兄弟区县人大有关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交流。
(八)办理区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制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